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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州两男子为建房到高速路施工现场抢钢筋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07 15:26: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忠乐 覃木熠)   广西宜州市一村民家中在建新房,苦于没有钢筋,竟叫来自己的“哥们”到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去抢钢筋,最终被宜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威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威和黄某在一起喝酒时,李某威提出其家新建的房屋需要钢筋架横梁,便想到宜州—河池高速公路甘村大桥施工现场拉点钢筋来使用,黄某表示同意。为了威胁看守施工地的工人,以便顺利拉走钢筋,被告人李某威便携带一把大号牛角刀跟随。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开摩托车搭载李某威窜到宜河高速路甘村大桥施工现场,被告人李某威拿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对看守工地的工人杨某进行威胁,后李某威把刀交给黄某,由黄某持刀继续对杨某进行威胁,自己去搬钢筋上车。杨某因受到威胁而不敢吱声。两被告人最后拉走一根螺纹钢。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螺纹钢价值人民币11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抢螺纹钢退还失主。案发后该工地负责人刘某向宜州市公安局出具一份书面材料,证实由于李某威、黄某醉酒后到工地闹事,但未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威、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威系犯意提起者,被告人黄某应邀参与犯罪,二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轮流持刀威胁看守工地的杨某,并共同将钢筋抢走,都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鉴于被告人黄某属于作用相对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对其进行处罚。遂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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