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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男子合伙丢包诈骗四次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08 15:44: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小会)
一人故意丢包,另一人假扮路人捡到钱包,然后设圈套和路人假装分钱,路人一时财迷中了计,被骗银行卡及密码、手机。近日,重庆市梁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丢包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欧某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3月20日11点多,被告人刘某民伙同刘有恒(另案处理)来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宝石桥车站附近,由刘有恒驾驶摩托车故意丢包,而被告人刘某民假扮捡到钱包的路人,然后佯装与路过此处的妇女李某分钱,随后刘有恒以失主的身份要求对被告刘某民和被害人李某的包包进行检查,并谎称有人可以验证谁捡到了钱,继而骗得被害人李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和手机一部,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并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被害人卡上的存款15500元予以私分。 2011年4月26日10点多,被告人欧某程伙同刘有恒来到万州区百安达到黄龙宾馆附近的公路上,采取上述丢包诈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佘某信用卡一张及密码和现金6000余元,逃离现场后又在自动取款机上取出该银行卡内现金15000元予以私分。 同时查明,2011年4月27日9点多,2011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欧某程和刘某民分别于梁平县梁山大道、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到安大道涪江大桥桥头,采取上述丢包诈骗的方式骗取路人588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程、刘某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民数额较大,欧某程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二被告认罪、悔罪、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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