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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强化能动司法的思路探析
作者:王国勇 发布时间:2012-02-10 10:26:21
在中国目前仍有大约5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在那里司法的能动比司法的克制更为有效。因为在广大的基层社会和农村社会,那里没有或几乎没有律师,而大多当事人没有支付律师代理的能力之际,某些当事人或某些类别的人就更容易在消极被动的司法中受伤或受损。设想这样一个简单例子,一位农村妇女,在与她出外打工小有斩获的丈夫的离婚诉讼中,如果法官完全中立,不积极主动审查证据材料,前者就往往会在财产分配中受伤。在这样的案件中,直接代表国家针对案情维护这位被离异妇女权益的,就剩下主持离婚诉讼的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能动的甚至中性意义上有所“偏颇”的裁判或审判技能适用,反倒更符合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共识。必须看到,在当代中国,这类情况还并不少见。针对这种状况,司法制度做出调整会有较多的社会收益,尽管这会加重法院的和法官的各类成本——法院支付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以及法官个人支付更多的努力。 一、对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性认识与做法 1、就涉诉信访问题而言,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当前要面对一项普遍的重点和难点工作。能动司法不能违背司法程序。法院要重视涉诉上访,尊重老百姓的上访权利,但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还是有区别的,不能主动去接纳矛盾,否则就会损害现有的程序。如果所有的案件都要通过搞大接访来解决,那么一审和二审判决后当事人就不必要上诉或申诉了,而改为直接上访了。为此,我们依托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的大调解模式,立足将工作做细做实,以期建立多元化解决问题的机制,为解决涉诉问题提供了许多新的路径思考。去年年底,市蔬菜水产公司经过改制,与单位职工签订了买断合同,为每名职工发放生活费1200元。原告郭茨坪因不满改制方案,要求公司提高1000元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保。协商不成后,郭茨坪于11月初将该案诉至我院。办案过程中,办案法官针对郭茨坪系我老上访对象,案件处理效果不佳极易引发缠诉上访事件发生。为此,在院领导的指示下,主审法官在一个月内,多次会同市农业局、市蔬菜水产公司与原告调解协商。经过多元化、多层次的细致工作,原告终于认识到自身认识的局限,同意于原来的安置方案,并主动撤回了诉讼请求。 2、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调解模式。首先,法院系统历来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是一种科学的提法。法院强调调解,但不能搞零判决,不能为了调解而不作判决,否则法院就成了调解院了,也就不能履行好自已应有的职能和发挥自己应有的功能。其次,能动司法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使自己审理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司法能动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上就在于“服务”,即“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这个能动讲的不是无限制地扩张司法权,而只是讲司法权在行使中怎样更好地发挥它的服务作用。比如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针对不同的案情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与教育部门一道在学校进行的司法互动,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这不仅反映在司法能动性上,而且也是遵循司法原则的一种补充。最后,突出为红色旅游经济服务,规范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与景区执法、服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做到“便字第一”、“调字先行”、“帮字断后”、“联字护航”、“专字夯实”、“宣字扩效”,有力服务旅游经济发展,得到了景区游客群众的一致好评。一年前,一位姓龚的外地妇女带着家人在景区人工湖旁散步时不幸被风挂断的树干打倒,造成下肢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该妇女认为园林管理处对快要枯死的树未尽到管理责任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坚持向法院主张巨额赔偿。为了解决这起纠纷,法庭主持双方调解不下5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园林管理处赔偿龚某28万元。法庭还协调为龚某争取了低保。 3、社会管理的参与和创新。当前,能动司法应当成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服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市法院将坚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改变坐堂问案、闭门审案的传统做法,有效发挥司法的能动性,送法上门、服务上门,真心实意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推进“院企对接工程”,推行院长、庭长与企业联系点制度、服务企业调研制度,指导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降低经营风险;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司法需求,强化服务对接。前不久,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新城区一家重点企业发生抵押权纠纷,承办法官一方面从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角度,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果断地对该重点企业采取了保全措施;另一方面,采取“放水养鱼”的方法,只对其抵押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保障了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维持生产、恢复活力创造有利条件,取得了切实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4、便民工作机制的构建。做好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是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目标。多年来,我院将通过着力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有效的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进一步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一是完善便民诉讼机制。加强立案窗口规范化建设,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导诉立案、诉前调解及判后答疑等“一站式”服务。加强诉讼引导和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到我院视查时,对我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给予了积极肯定的评价。今年7月份,最高院授予我院立案庭“立案信访先进集体”称号。二是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案件,提供优先立案、优先保全、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五优先”便利。2009年初,湖北省孟安国等43名民工来到我市杏坪高山无公害蔬菜基地从事蔬菜种植和加工工作。2010年10月,该基地负责人突然撤离,使得该43名民工工资无处兑现。为使该案能得到及时处理,该院启动立案快速通道,为民工们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对诉讼费予以免除。同时注重稳定民工情绪,快速保全了该蔬菜基地价值17万元的机器设备,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积极与政府主管部门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取得了联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和思想工作,该蔬菜基地法人代表深感惭愧,表示愿意用其机器设备抵偿全部民工工资,还积极帮助找寻卖家用于变现。通过快审快执,我院在不到一个月内,为43名民工讨回了16万元血汗钱。为完善弱势群体利益保护机制。我院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托审判工作,深入集中开展巡回审判、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活动,及时发现、妥善处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二、强化能动司法的展望 要坚持工作理念的更新,首先要端正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法院审判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要实现能动司法,必须在仅仅依靠审判职能的发挥,绝不能离开审判空谈能动司法。为此必须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工作理念,不断提高司法服务的超前性、创造性和实效性。因此,应当着力破除法院孤立办案的保守思想,确立服务发展大局的理念;着力破除机械执行法律的片面执法思想,确立和谐司法的理念;着力破除坐堂办案的被动司法思想,确立能动司法的理念,不断提高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下司法应对能力。就创新与完善能动司法实现方式的对策,我们有如下几点思路。 1、进一步完善诉讼指导机制。司法能动强调“实质正义”的实现,认为只注重程序而忽略程序所服务的实体内容,就会陷入唯程序论的泥潭。离开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片面强调程序的正当性就没有任何意义。在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的情况下,法官应当积极行使职权,加强诉讼指导,从而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进一步完善便民诉讼机制。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民众,方便群众进行诉讼,这是中国司法国情条件下司法能动的应有之意。面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频发的形势,加强便民诉讼机制建设,对于及时有效地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进一步加强立案场所规范化建设,推行柜台式、一站式服务,减少立案流转环节,及时快捷地受理案件;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及时保全、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做法,在人民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设立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涉诉纠纷。 3、进一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体现了这样一种导向,即法院不再以鼓励诉讼为导向,而是努力将纠纷解决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法院成为主导力量,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体现了司法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适度干预。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多层次社会关系、多样化矛盾主体、多领域利益冲突,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我们不能把所有的矛盾纠纷都引向法院,而应当为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提供相应的解决渠道。特别是政策性、关联性、聚合性都很强纠纷,更应该通过其他非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4、坚持司法适度参与,不断延伸司法职能。在传统法治观念中,司法仅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事后补救方式。司法克制强调司法的绝对事后性,司法能动则主张,司法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社会机制进行管理和促进。因此,应当完善司法进入企业、乡村、社区等方式,逐步强化保障意识、服务意识,拓展司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并保障司法介入的公平和合理性。 5、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公开的功能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司法活动的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通过司法信息的公开,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通过完善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推广和完善案件信息实时查询系统,在媒体开辟司法专栏、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和案件审理信息,增强能动司法的公信力。 6、进一步大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能动、依法服务大局的重要形式和有效举措。法院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这是能动司法在参与决策、为党委政府服务的重要体现。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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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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