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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乘车落包生口角 乘客持灭火器打伤司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17 10:10: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卫华)   黑龙江男子陈某再次乘坐公交司机李某驾驶的公交车时,因前一次乘车落下包裹与李某发生口角,后将李某打伤。近日,陈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延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10月,被告人陈某在延庆县某公交车站乘坐公共汽车时,因其前几日乘车将包裹遗落在该公共汽车上一事,与驾驶员李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用该车上的灭火器将李某手部打伤,又用拳向李某面部猛击数拳,致李某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属轻伤。后被告人陈某被查获。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调解,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亦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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