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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麻倒嫖客抢财物 逃亡十年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2-02-20 10:04: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力 王钰元)
17岁女子陈小花(化名)用麻药将嫖客甘某麻倒后,抢走其巨额财物。经历10年逃亡生涯后,陈小花选择向警方自首。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小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01年6月24日晚,被告人陈小花在巫山县老县城“逍遥楼”发廊当服务员,被甘成立叫到巫山县巫峡镇小上海宾馆306房间嫖宿。陈小花的男朋友张勇与陈小花商量,用药物将甘成立麻醉后窃取其财物。张勇交给陈小花一包粉末状药物,让陈小花趁甘成立不注意时,将药物放入甘成立的茶杯内劝其喝下,陈小花遂听从了张勇的安排。甘成立喝了陈小花加入药物的茶水后昏睡过去,张勇遂扮作服务生进入房间内,将甘成立包内的32000元港币(折算成人民币33952元)及1100人民币劫走,当晚被告人陈小花与张勇外逃。2001年7月13日经重庆市公安局鉴定,甘成立喝过的茶水中含有咖啡因。巫山县公安局于2001年7月9日发出山公刑字[2001]11号协查通报。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小花到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另查明,2001年6月24日人民币兑港币的汇率中间价100元港币兑换人民币106.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药物麻醉他人,在他人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劫走其港币和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花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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