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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ATM机上装读卡器窃取信息未遂获刑2年
发布时间:2012-02-22 15:22: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剑 罗来庆)   2012年2月22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了丰城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查明,2011年7月20日19时,被告人钟某伙同“小周”在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中国银行丰城支行金丰处自助银行内,趁无人之际,将一套带有摄像装置的密码罩和读卡器安装在自动取款机上,用以窃取用户的信用卡信息。当晚19时43分,被告人钟某与“小周”准备去取下窃取装置时,被告人钟某被中国银行丰城支行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钟某以量刑过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钟某伙同他人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罪。钟某属犯罪未遂和累犯。原审判决根据钟某的犯罪情节、手段,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适当,故其提出原审判决量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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