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林华)
三个花季少年勾结一伙,在城区内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2月22日下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李某铨、宋某辉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四年、一年、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李某铨、宋某辉在泾县城区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共13起(其中1起构成抢劫未遂)。胡某参与抢夺作案12起,抢夺数额为8302元;李某铨参与抢夺作案3起,抢夺数额为1520元;宋某辉参与抢夺作案1起,抢夺数额为105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胡某、李某铨盗窃作案2起,盗窃数额为846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构成抢劫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李某铨、宋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胡某、李某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李某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辉仅参与一起抢夺犯罪,且属从犯,又系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法院对三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