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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务公开的三重价值与使命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2-02-23 15:27:56


    审务公开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亦是推进司法公开由结果向过程转向,由平面向垂直纵深推进的重要举措。审务公开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布局中占有特殊的地位,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利器。审务公开具有形式上公开、内容上公开与实质上公开三重价值,因此审务公开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由形式向内容铺开,最终走向实质性的意义操作。

    审务公开具有形式公开的价值与内涵。审务公开是人民法院将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不仅公开裁判结果,也意味着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司法人员的相关信息、案件的程序流转进度及裁判的及时追踪将司法公开向更广泛的意义上进发。审务公开起码表明的是人民法院推进公开以促公正进而树司法公信的决心与态度。在形式上的公开,审务公开意味着距离与隔阂的祛除,有助于减少信息失真与不对称,进而促进两者的理性沟通。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的缺失部分原因是沟通不足所致。而沟通必须是信息的公开与相互交换,否则无以为继。而以审务公开为代表的司法公开不在场或缺席却很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相互之间不必要的误解。因此从这个意义层面来说,起码审务公开已经为从形式上为当事人与司法者的信息交换、沟通对话具备了要件或畅通了渠道。因为审务公开具有形式的价值,通过形式上的公开让公众了解司法裁判的生产流程,让密切关注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去耐心等待,忍受繁琐的程序之痒。

    审务公开具有内容公开的价值与意义。审务公开不仅仅是徒具形式,否则很容易沦为一场形式化的“表演秀”,被公众所不信任和信赖而最终难以为继或抛弃在历史的故纸堆里。审务公开本身即具备可公开的内容和意义,因为审务公开不只是停留于口头上的宣誓或政治宣言,而需要采取更进一步的举措加以丰富和充实。比如我们说审务公开必然要将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管理制度,程序流转等司法过程展示或裸露于外界,让公众自己去分析和评判。审务公开是人民法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具体体现和要求使然。因为只有公开,才能让远离公众不可琢磨的神秘司法祛魅化。审务公开不是几个文件的研制和下发就简单了事,而是要将其内容进行严格贯彻和加以细化落实,是要让审判的过程、司法的流程展示给公众尤其是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唯有如此,司法才能扎根民众,树立自己的公正度与公信力,让民众接受与服从法院的裁断。审务公开的内容指向意味着人民法院敞开胸怀,将司法的工艺、裁判的生产流程以裁判文书上网、庭审视频直播、诉讼风险提示等多元化形式无保留展示给外界,祛除司法的神秘化,让司法真实可触摸、可感观;可接触。因此审务公开是司法脱下其神秘外衣,感知群众需求,接受社会监督,回应工作需求的必然内容和意义指向。

    审务公开具有实质公开的价值与导向。审务公开不仅仅是司法工艺和裁判流程的全貌展示,更主要的意义是审务公开必须从形式走向内容进而深入到实质意义层面。实质性公开才是审务公开的应有品质和价值导向。审务公开的实质意义意味着人民法院要通过自我的公开努力让公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并最终促成良性沟通与理想的对话。唯有实质性的公开,群众与司法的对立才能走向对话。审务公开的实质指向明确了法院必须公布裁判的结果,同时公开裁判理由,坚持做到以理服人。因为公开只有将裁判理由公开才是审务公开的深度推进。司法裁判凭何让公众理解并接受,尤其是当裁判的结果对当事人很不利时。依靠的是说理而别无他法。司法本身即意味着一种强制,裁判很多时候也是法律对当事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比如刑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制裁)并表现为强制性的适用,但司法的强制是一种温和的强制,是一种隐形暴力或者说温柔一刀而非简单粗暴的蛮横适法,也就决定了法院必须讲理,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讲理。当然限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刚刚起步,社会公众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不高的现实,很多时候说理不仅仅体现在裁判文书的书面意义上,还需通过文书送达时辩法析理、判后答疑解惑等多样化形式进行补强。因此审务公开向纵深推进意味着通过公开积极促成裁判者与当事人的对话与沟通,让公众了解法律,理解司法,接受裁判。这才是以审务公开为驱动司法公开的实质结果与目的导向。司法公开需要以审务公开为契机,以沟通为纽带积极促成裁判者与当事人的有效对话与理性沟通获得司法自身的持久权威与公信力建构,促成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为社会定纷止争,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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