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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入室盗窃多种外国货币获刑7个月
发布时间:2012-02-24 08:56: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钟春连)   声称因肚子太饿而爬煤气管上演蜘蛛侠,18岁的广西籍被告人杨某锦潜入一住户房间,盗窃多种外国货币和手机,被警察抓获归案,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锦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杨某锦窜至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中路某大厦,从13层楼顶沿煤气管道爬入该大厦12楼1216房被害人刘某荣的住宅,盗得韩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545.4元)、港币10元(折合人民币8元)、阿拉伯币15元、印度卢比565元及仿IPHONE4GS手机和朵唯牌手机各1部(共价值人民币580元)、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720元)。该大厦物业管理处接一住户电话报称,有一形迹可疑上穿白色衣服,下穿蓝色短裤,身高约1.6米的年轻男子爬管道进入一户住宅,物业人员随即通知业主并报警。稍后,接报的公安人员在1216房将被告人杨某锦人赃俱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回上述被盗全部财物发还被害人。

    杨某锦供述称,自己小学三年级即辍学,2011年3月份到古镇镇务工,同年7月离厂无业,想弄点钱用,遂爬上某大厦3栋楼顶,后来发觉有一条煤气管可以攀爬,遂沿着外墙爬下去,发觉12楼一户住宅没有关门,遂进入搜索财物。发现床头有一个盒子装了许多外国钱币,遂将钱币放入自己腰包,后来其听到有人敲门,因为害怕遂找房间角落躲藏起来。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锦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锦盗窃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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