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钰娟 李磊)
2月22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由泾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曹某、葛某抢劫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曹某、葛某均不满18周岁,三被告人因平时在一起玩“缺钱”,就打起了“弄点钱”的歪主意,由于年少胆怯,他们将抢劫的目标锁定在凌晨买菜的家庭妇女等弱势群体身上,并且携带菜刀“壮胆”。2011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曹某在街上将去卖菜的受害人拦下,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受害人皮包,被告人王某某于次日凌晨手持一把不锈钢菜刀威胁一名买菜回家的受害人,向其要钱,因受害人边跑边呼救,被告人见状匆忙逃走;9月17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街上寻找抢劫目标,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拦住后,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抢走受害人背包后骑车离开现场。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曹某、葛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三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曹某、葛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