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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一农民入户抢劫近5万 逃亡12年后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2-02-24 14:23: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农民韦某斌,伙同他人入户抢劫,逃亡12年后终于落网领到重刑。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99年4月16日凌晨,时年33岁的韦某斌伙同阿尚、阿高(已被判刑)窜到本镇林某家,伺机抢劫。当到达林某家前面时,韦某斌叫阿尚负责放哨,韦某斌、阿高冒充是计生工作队队员,上前敲林某的家门,林某开门后,韦某斌、阿高即进入林某家,阿高负责控制林某不让其动弹,韦某斌即进入林某的卧室用刀撬开衣柜,抢走人民币47000元。阿高分得赃款13300元,阿尚分得赃款12000元,余下为韦某斌占有。 案发后,阿尚与阿高用赃款3300元钱到都安县城各自购买了一辆富达摩托车外逃,逃到宜州市德胜镇时分别把车停放在别人家中,后继续逃窜。赃车已经被依法收缴。 此后,同案犯阿尚、阿高先后落网,并均被法院判刑。 韦某斌则外出开始了漫长的逃亡生涯。2011年9月30日,韦某斌被都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终于结束了其逃亡生涯。 在法庭上,被告人韦某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与他人合谋入室抢劫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仅对抢劫所得数额有异议,辩解只抢得人民币26900元,其分得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韦某斌辩解只抢得人民币26900元,与客观事实不符,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韦某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其作用、地位较大,是主犯。根据被告人韦某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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