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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音乐作品 北京一KTV被判删歌赔偿
发布时间:2012-02-27 10:42: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梁代杰)   因涉嫌擅用他人音乐作品,北京一家KTV被权利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豪星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近日,北京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帝豪星辰公司的请求。

    帝豪星辰公司诉称,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犯错》等多部M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且已出版“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2010年11月15日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这些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辉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盛世辉公司可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2011年3月28日,盛世辉公司与帝豪星辰公司签订《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帝豪星辰公司,并约定了帝豪星辰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北京友友富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友富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帝豪星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复制点播系统中,并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友友富公司辩称:被告公司不认可原告是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被告公司确实未经许可播放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但被告公司成立不久,开始只是试营业,未盈利,现在经营情况也不好,部分点击率低的歌曲已经停止播放,包括原告主张的所有歌曲,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合法出版物的署名情况可以证明惠达州公司是《猜》、《犯错》等4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制作者、著作权人。根据原告提供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两份合同证据来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法院认定帝豪星辰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涉案KTV出具的收据加盖有“北京友友富娱乐有限公司”印章,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友友富公司是该KTV的经营者,对其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友友富公司在KTV经营中使用点歌机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且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故法院认为友友富公司侵犯了帝豪星辰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以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法院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数量、类型、知名度及市场价值,友友富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方式、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公证费、取证费等合理开支,友友富公司依法应一并赔偿。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友友富公司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猜》、《犯错》等40部作品从点歌机中删除,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000元。

    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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