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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欠款债主催债 弟写借条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2-02-27 11:33:0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樊伟富)   凭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实际未借款被判决驳回。2012年2月1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江恒兴的起诉。

    王志强的哥哥王志刚于2010年6月24日向铜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20万元,由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后因王志刚未按时还款,2011年6月31日由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替王志刚还款200199.13元。2011年7月30日下午,江恒兴(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等人将王志刚从铜鼓带到宜丰,协商解决王志刚欠款问题,由于王志刚无力偿还,2011年7月31日下午,由王志刚打电话给王志强,在王志刚的要求下,王志强等人从铜鼓来到宜丰与江恒兴等人协商,经交涉,王志强向江恒兴书写借条一份(上载明:今借到江恒兴先生现金贰拾万陆元整),但江恒兴并未给王志强现金。后因江恒兴向王志强催讨还款未果,为此,江恒兴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志强是在其哥哥王志刚被江恒兴等人从铜鼓带到宜丰且无力解决其欠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款项的情况下,向江恒兴个人借现金并注明该借款系王志刚向华强个人借款,目的是为了协商解决其哥哥欠款问题。但江恒兴并未实际给王志强现金,王志强也未实际履行偿付王志刚欠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欠款有关手续。江恒兴称王志刚的债务已转由王志强承受,该款系王志强用于归还其哥的欠款,王志强对此说法并不认可,对此,江恒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系王志强同意用于归还王志刚的债务及王志刚的债务已被王志强偿还,借条注明的王志刚欠华强260000元与江恒兴提供证据证明的王志刚欠江西盛誉担保有限公司200199.13元也不相符。

    综上,王志强向江恒兴借款并未实际完成,因此江恒兴要求王志强偿还借款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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