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傅龙根)
男子离婚后发现儿子并非自己所亲生,将前妻诉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法院确认原告廖政华与儿子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不需要承担抚养费,被告黄春梅赔偿原告廖政华抚养费7000元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08年3月份,原告廖政华与被告黄春梅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2009年9月7日,被告黄春梅生下儿子小明。2010年10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明归被告黄春梅抚养,抚养费由廖政华每月支付500元。离婚后,原告廖政华听到一些关于被告黄春梅生活作风的传言,开始怀疑儿子小明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小明并非自己的亲生子。气愤难平的原告廖政华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黄春梅赔偿自己所支付的7000元抚养费以及精神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小明抚养问题作出约定时称小明为双方的婚生子,现原告廖政华提供了证据证明小明不是其亲生子,因此小明的抚养义务人应不应由原告廖政华承担。同时被告黄春梅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发生关系并生下小孩,给原告廖政华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请求被告黄春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法院综合双方经济条件酌情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