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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车上盗窃七万五 男子逃逸十七年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27 15:32: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海峰)   1995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伙同其他三人乘上焦作市开往新乡市的长途客车,将被害人闫某藏在烟盒里的七万五千元盗走,后其他三人被抓获并判刑,李某于2011年8月10日被抓获。2012年2月23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995年7月8日下午2点多,李某、张某、陈某、秦某坐上了一辆由焦作开往新乡的长途汽车,四人上车后看到一个年近40岁的中年男子在座位上睡着了,张某将他的提包从座位下面提到跟前拉开拉链,将一条裤子和两条良友烟拿出,确定裤子里面没有钱后将其扔在座位下面,把两条良友烟扔到了李某手里后,李某将烟盒打开发现是钱,不是烟,于是立即招呼其他同伙下车。第二天,四人发现总共是七万五千元,每人分得一笔,并分头逃匿,之后将赃款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退还被害人涉案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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