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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车撞树一死一伤 痛失亲人仍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2-02-28 10:09:10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章兵 裴玲)   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事故中死亡的,应由其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横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约定由张某的妻子在张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3月5日,张某驾驶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公路左侧道路旁的大树,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李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死者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各地的医院进行了多次治疗,花费医疗费数十万元。病情稳定出院后,经司法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李某多次找人与张某家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的继承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张某驾驶车辆因操作不当,致使李某受伤,应对李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因此次事故死亡,但其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消失,应在张某所有的财产范围内,对李某进行赔偿。张某生前未有遗嘱,其遗产应由张某的儿子、妻子及父母按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其中张某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由张某的儿子和妻子在继承遗产的实际范围内,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遗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款的部分,张某的儿子及妻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遂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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