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毕勇 谢宗钧)
在明知他人盗窃还债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手提袋作为作案工具,合法的讨债人变成了犯法的被告人。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半,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半年,并各处罚金。
被告人彭某和郭某系朋友关系,郭某曾向彭某借了1500元钱未归还。2011年9月1日早晨,彭某找到郭某向其索要借款,但郭某表示自己现在没钱。在彭某的催要下,郭某表示可以出去“搞点钱”(即扒窃)来还债,但是需要彭某为其提供一只手提袋。彭某明知郭某使用手提袋是为扒窃做遮掩,但仍然在超市为其购买了一只手提袋。被告人郭某预谋在公交车上进行扒窃,为防止郭某扒窃得手后不归还借款,彭某决定跟着郭某一同前往。在公交车上,郭某先后窃得被害人江某和另一被害人(不祥)共800元,并将赃款用于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虽然索要的是合法借款,但在明知被告人郭某欲采用盗窃来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手提袋作为犯罪工具,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已构成共同犯罪。因被告人彭某曾于2010年犯盗窃罪被判刑八个月,属累犯,故不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犯多起盗窃案,综合量刑后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