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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车窗持刀抢劫财物 贵港两男子分别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28 16:22: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韵妃)   2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砸车玻璃抢劫的案件,依法以抢劫罪对两被告人判处刑罚。    

    2011年6月3日2时许,梁某高驾驶摩托车搭载张某宁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西侧公路边,窥见一辆车牌号为粤S25XXX的银白色小轿车停在附近,二被告人即各自用衣服遮住下半边脸,从摩托车上拿出砍刀靠近小轿车。张某宁用路边的砖块砸烂小轿车驾驶室的车窗玻璃,二被告人将砍刀伸入车内进行威胁,遭到坐在小轿车后座的蒙某的反抗,在反抗过程中,蒙某双手、背部、右大腿多处受伤。后张某宁又分别砸烂后座左右车窗的玻璃,二被告人用砍刀逼迫车内的蒙某、黄某交出财物,在抢得蒙某现金人民币800元、黄某价值人民币878元的银白色诺基亚N95型滑盖手机一台后,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后梁某高在贵港市二桥附近将砍刀丢入江中,抢得的现金人民币800元二被告人均分,抢得的诺基亚手机由梁某高自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的手机收缴并发还黄某。经贵港市公安局法院鉴定,蒙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宁、梁某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张某宁、梁某高分工合作,均积极地实施了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宁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持刀抢劫,致一人轻微伤,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张某宁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梁某高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蒙某经济损失八百元。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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