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擅改小区地下室用途 承包商被判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2-02-29 10:31: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卢志成)
去年,北京市昌平保障房小区瑞旗家园地下室因被承包商改造成群租房,而收到昌平区住建委和公安消防支队勒令整改的通知。为此,小区物业北京市北宇物业服务公司将承包商北京怡洋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昌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并判令怡洋达科公司恢复原状。昌平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宇公司在一审起诉时称,2007年他在接手该小区物业管理后,与怡洋达科公司签订《自行车库承包协议》,将小区共计10栋楼的地下室整体承包给被告公司用于居民有偿存放自行车。但是被告公司在承包下地下室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用于建设自行车库,而是将地下室继续转包给第三方公司用于建设群租房。被告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自行车库的功能完全丧失,安全隐患巨大,且治安混乱,卫生脏乱。原告发现上述情况后,曾在2010年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但被告置若罔闻,未予整改。2011年5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6月1日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向原告发出《临时查封决定书》,以上述各楼地下空间被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且自动消防设施完全瘫痪,失去防火灭火功能为由,对上述各楼地下空间进行临时查封。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行为导致地下空间被查封,根本无法使用,给业主生活带来不便,给社会公众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原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自行车库承包协议》,并将地下室恢复至原始自行车库的状态。 被告怡洋达科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予履行。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可以进行多种经营以弥补自行车库经费的不足,因此被告的行为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被告在完成整改通知后,仍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在提出解除合同时,并没有书面通知就直接起诉至法院做法不妥。即使要解除合同,也应该先补偿投资人的损失,否则有失公平。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履行。但是被告行为已经完全改变了地下空间的用途,超出了合同约定多种经营的范畴,且原告北宇物业仅有对小区地下空间管理和合理使用的权利,其没有权利允许其它人改变地下空间的原有设计用途,否则即是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因此被告以原告允许多种经营为由辩称自己行为合理性的意见不予采纳。现在作为自行车库的空间已经不足全部地下空间的十分之一,作为自行车库的使用价值几乎不复存在,且地下空间已经被人为分割成多个独立房间,这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导致被查封,因此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另外被告将地下室擅自转包的行为,在没有得到原告明确认可的情况下,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原告同样可以此解除合同。为保障小区业主的整体利益,维持该地下空间的原始使用功能,消除安全隐患,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经二审审判,判决维持了昌平法院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