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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服务生潜入餐馆老板卧室盗窃钱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2-29 11:50: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   2012年2月28日,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王某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年仅十七岁的王某魁出生在九江县一个小村庄,家境贫寒的他初中没读完便辍学在家,由于年经轻又没有什么手艺,便就近在本乡一家餐馆做服务生。2011年2月至10月,王某魁利用对餐馆情况的熟悉,乘人不在的时候,先后三次顺利进入餐馆老板吕志刚卧室共盗窃钱财8165元,为了不被立即发现,每次行窃他仅偷走部分人民币,然后装作若无其事的在餐馆继续做事。2011年10月29日,被害人吕志刚发现自己的钱财被盗,于是打电话报警。民警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王某魁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对其进行传唤,王某魁到案后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魁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吕志刚损失人民币816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王某魁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回了赃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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