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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介绍工作花了钱 男子强拿他人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29 13:48: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的无业人员黄某因没有钱花,而打起了抢劫他人钱财的主意,他伙同无业人员彭某其、王某山经商量后强行将其认识的女青年带到旅社,以暴力相威胁,强行抢劫女青年的钱财。2012年2月29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抢劫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5岁的黄某是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胜利路的无业青年,他自初中毕业后,就在社会上混。2004年5月24日,不满18周岁的黄某因与他人共同抢劫而被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判刑后的黄某不但不悔改,反而继续作恶。2007年6月26日这天上午,没有钱花的黄某就与彭某其、王某山(均已判刑)商量,要去抢劫其认识的一女青年,商量好后,黄某与彭某其、王某山在桂林市象山区美食城“新干线”网吧找到该女青年,强行将女青年带到桂林市象山区市检察院招待所8210房间,以其给该女青年介绍工作花费1万余元为借口,威胁该女青年,如果不还钱就要“动手”,随后,强行从女青年的背包内搜走人民币1100元和1部黑色无牌手机。得钱后三人仍然没有放过该女青年,而是又将该女青年带到桂林市北极广场振红饭店,在饭店的房间内,再次从女青年身上搜走人民币100元。黄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并已全部挥霍。所抢手机被彭某其摔坏。 彭某其、王某山犯罪被抓获后,已于2007年被抓获判刑。而因黄某一直在逃。2011年7月8日中午,在逃数年的黄某被公安局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还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黄某的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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