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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不悔改 结伙盗窃煤矿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2-29 15:19: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韩志华 李锐)   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受到法律的惩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流窜至禹州市盗窃煤矿,再次获刑。2月29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甄某系河南省新密市人,曾因犯盗窃罪,2004年6月3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2008年9月18日被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为了谋取钱财,2011年8月12日,甄某伙同他人预谋后,流窜至禹州市鸠山镇一煤矿,盗走溜煤槽六块、铁链子三根半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39元。

    庭审中,被告人甄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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