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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商标被人注册 “爱马仕”起诉商评委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2-03-01 10:11: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常鸣)   国际品牌“爱马仕”当初仅在中国注册了商标的英文“HERMES”,中文商标却迟迟没有注册,当他们看到音同字不同的“爱玛仕”被别家公司注册后,找到商评委要求撤销,遭到拒绝后,“爱马仕”以自己的中文商标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起诉了商评委。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据了解,“HERMES”及图形早在1977年便向我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此后被商标局核准在国内注册。据了解,该品牌在大陆地区仅注册了英文的“HERMES”商标,却没有注册中文的相关商标。

    1995年12月25日,达丰制衣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爱玛仕”商标,指定使用于各类衣物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HERMES”所属的埃尔梅斯国际于1997年6月27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未被采纳后,该公司又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裁定,准予“爱玛仕”商标注册。

    2009年7月10日,埃尔梅斯国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

    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3日作出裁定,仍旧维持“爱玛仕”商标。埃尔梅斯国际不服,于是起诉商评委。

    埃尔梅斯国际诉称:该公司的“HERMES”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而“爱马仕”作为与“HERMES”直接对应的中文商标的知名度也毋庸置疑。

    “爱马仕”在中国应该被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爱玛仕”是对“HERMES/爱马仕”的翻译、模仿。根据《商标法》,争议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外,达丰制衣公司抢注了“爱玛仕”,是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该商标注册会扰乱良好的社会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在开庭时商评委辩称:其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坚持该裁定的意见,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达丰制衣公司表示同意商评委意见,请求法院维持裁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埃尔梅斯国际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形成时间,都晚于“爱玛仕”商标申请注册日,而相关的证据均是一些媒体报道,这些行为均发生在香港地区,不足以证明埃尔梅斯国际尚未在大陆注册的汉字“爱马仕”已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公众知悉;“爱马仕”不构成为注册的驰名商标。

    此外,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达丰制衣公司注册的“爱玛仕”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情形。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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