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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骑电动自行车载人撞死摩托车驾驶员逃逸
发布时间:2012-03-01 11:22: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旭 志敏)   日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起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崔某臻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1年出生的女子崔某臻是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农民。2011年10月24日21时许,崔某臻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刘某某),沿隆山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的慕某某驾驶的鲁QZR107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慕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28日死亡。肇事后,崔某臻驾车逃逸,后被交警从肇事现场遗留的购物小票在超市监控找到线索,破获此案。交警部门认定崔某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11月16日,崔某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案发后,崔某臻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崔某臻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种经济损失12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且驾车逃逸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崔某臻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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