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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良县一乡党委副书记肇事逃逸14年后自首悔罪
发布时间:2012-05-07 11:46: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乐华方 唐代琼)   近日,宋某交通肇事一案在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位曾经的官员,终于结束了他14年的逃亡生活。

    1998年1月13日,时任彝良县某乡党委副书记的宋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乡水轮泵电站所属的一辆小型货车搭载7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车祸,导致同车人员三人死亡、五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宋某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他抛弃妻子潜逃在外,14年后的2011年11月11日,在“清网行动”的威慑及从宽处理的政策感召下,宋某走进公安机关的大门。

    14年的逃亡的沧桑路,宋某一直过着隐姓埋名的生活,14年后的今天,他回到了故土,面对原本就是乡邻的受害人及受害者家属,他低下偶见青丝的头,过多的是忏悔和歉意,只有默默接受受害人及家属的数落。

  在法院的主持下,宋某及车辆所属单位,就民事赔偿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宋某也得到被害人及其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根据被告人宋某的认罪态度及悔改表现,依法以被告人宋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五年的刑事判决。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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