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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伤他人 赔偿钱财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2-03-01 14:21: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霞)
因不满前女友与别人约会,拿刀将与其约会的顾某捅成重伤,2月2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顾某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30886元。
2011年8月26日夜,原告林某骑摩托车去彭新镇仁和村小学找其女朋友刘某某时,碰见了已先到仁和小学找刘某某谈话的顾某,顾某和刘某某原有恋爱关系。刘某某见林某来后即离开和顾某说话,两人谈了一会话后原告林某即骑摩托车离开学校,在这期间,顾某离开了学校,在路过学校不远的桥时,顾某在桥头边上前将林某拦住,用手电照着林某的脸,并用木板朝骑在车上的林某头部、背部和腰部打了几下,林某回后即感不适,次日去彭新卫生院检查为脾破裂,即在该院作手术摘除,并住院60天,经鉴定为重伤,评定为五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顾某系在找原女友刘某某谈话时碰见刘某某的现恋爱对象原告林某来找刘某某,在林某回去时被顾某强拦住并致伤,被告顾某是直接侵权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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