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司珑)
60岁的单身汉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48岁的离异女张某,相处一段时间后,作为与其结婚的条件,刘某出钱买了一辆车给张某。没想到相处不久后二人经常闹矛盾,感情逐渐降温,婚事也成为泡影。为讨回为张某买车的购车款,刘某与昔日女友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返还原告刘某购车款7.98万元。
原告刘某和被告张某分别是丧偶和离异的单身。2011年4月双方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允诺,如果两人在2011年国庆时结婚,原告将购买一辆小轿车给被告。2011年8月,二人一起到车行购买了一辆东风风神S30银色小轿车,购车款7.98万元由刘某所付,车行当即也开具了7.98万元的购车款票据给原告。另原、被告于2011年9月正式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矛盾激化而不久后便分手。于是,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购车款7.9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婚前赠与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其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张某在接受这样的馈赠时也视为接受了这种附加条件,因此一旦结婚不成,受赠方应当返还财物,现如今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因矛盾分手,未能结婚,从而赠与小轿车附加条件没有实现,张某应当返还财物。同时,刘某提供了其所付购车款的证据,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