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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专线”房顶过 法院勘测拆“天雷”
发布时间:2012-03-01 15:55: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静 陈安)   天线悬“梁”危机四伏,法院依法维民权。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判决被告变电设备公司、供电公司拆除经过原告高子陵等12名共同诉讼人家屋顶上的10KV高压专线。

    变电设备公司施工完毕投入使用的10KV高压专线由1994年开始就一直悬空于原告高子陵等12名原告的房屋上,由于该高压专线距离原告房屋太近,此高压专线一直就给附近的居民带来许多不便和困扰,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原告高子陵等12人也诉称,从180米之间就有四户五人因长期受高压线磁场辐射而患有严重疾病,遂原告高子陵等数人也多次找到变电设备公司要求解决此事,经过多番商榷,双方于2008年5月9日达成协议,变电设备公司作出承诺:“如果继续使用该专线,就会无条件加高15米电杆,由于搬迁后停止使用就会于2009年初拆除该高压专线。”后变电设备公司搬迁至工业园,该高压专线也继而由供电公司使用至今,被告之一变电设备公司也为对其承诺作出行为。而后,高子陵等人也多番找到变电设备公司和供电公司二被告要求解决此事,但是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原、被告争议的高压专线对原告的影响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高压专线与原告高子陵屋顶的最小垂直距离大约有1.5米左右,与原告李城家的墙角最小距离不足1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变电设备公司在2008年5月9日向原告高子陵等12人作出的书面承诺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变电设备公司应当按照该承诺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被告变电设备公司承诺在2009年初撤销该专线,但该专线至今未被拆除,且正在由被告供电公司使用,该专线现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如不拆除,将严重危及原告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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