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国红)
身怀六甲却另嫁他人,草率行事终自尝苦果。2月2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小孩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
1999年,原告外出打工。同年8月,原告与一名肖性青年结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1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原告不幸怀孕。此后,原告一直与肖某提及结婚事宜,但肖某却一直避而不谈。2000年11月,肖某不辞而别,并停机。此时,原告才发现对肖某一无所知,连肖某老家在何处都不知晓,无处寻找肖某。随着肚子越来越大,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2001年1月原告通过被告的姐姐认识了被告。被告因家庭贫困,家在山区且本身好吃懒做,则一直在家很难找到对象。同年2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月,原告生育一子。婚后,双方经常为孩子的身份及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出现被告暴打原告的情形。2007年,被告父亲去世,原告四处借钱安葬其父。此后双方为偿还借款多次争吵。2008年7月,原告返回娘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为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仓促与一直未娶的被告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经常为家庭琐事及小孩发生争吵亦未建立相应的夫妻感情。自2008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双方无任何联系,由此可视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小孩,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小孩随原告生活为宜。至于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自愿表示自己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