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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屋门框倒下 砸死邻家9龄女童
发布时间:2012-03-01 16:48:01
光明网讯 (通讯员 饶健平)
2月27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建房屋门框倒下砸死女童案,一审判决房屋主人、承揽人和女孩监护人分别承担责任。
2010年7月27日,被告古吉平与被告张秋兰签订合同,将其新房的主体建设工程发包给包工头张秋兰承建。协议签订后,被告张秋兰组织工人施工,当年年底已建成第一层墙体和完成楼面的浇筑。之后由于古吉平资金不足,工程停工,一直未建第二层,也未装修和制作大门门页,只安装了门框,无人入住。古吉平为防止他人随意出入该房屋,在大门门框上横向钉上几块木板。 2011年,原告王荣在离被告古吉平不远的位置取得土地建房,其9岁的小女儿王谦霞偶尔跟随父母从老家来到建房工地上玩。2011年7月3日下午5时许,王谦霞和其他小孩在玩耍时,进入到被告古吉平尚未完工的房屋大厅里面,不幸被倒塌下来的门框砸中头部,被人发现后,送入当地卫生院抢救,当天即不治身亡。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古吉平是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停建后占有该房屋,对该房屋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且选任无建筑资质的人员承建建筑工程,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停建后,张秋兰与古吉平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并未终止,承揽人张秋兰对已经停工的房屋也负有一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其对停工的房屋疏于安全管理,也应承担责任。 王荣对未成年女儿监护管理不严,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应对本案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古吉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35%即4.9万元,被告张秋兰赔偿25%即3.5万元,原告王荣自行承担40%。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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