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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恩怨起歹心 盗窃耕牛挨判刑
发布时间:2012-03-05 16:29: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邓鲲)   家住广西桂林灵川县三街镇的青年农民文某明,因与他人有私人恩怨,而将他人的耕牛盗走后占为己有。2012年3月2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文某明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文某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今年31岁的男青年文某明是广西灵川县三街镇三街村委十四队的农民。其因盗窃1999年8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 2010年6月22日其又因犯盗窃罪,被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文某明刑满释放后,又因私人恩怨对三街镇龙门村委龙门村村民秦恩付怀恨在心,蓄意报复。2011年12月11日这天晚上20时左右,文某明趁无人之机,用钢筋撬坏三街镇龙门村委龙门村村民秦恩付的牛圈扣锁,将牛圈内一头母牛和一头牛仔牵出丢弃在潞江村委的田洞里。次日21时许,文某明从家中出来找牛,发现牛还在原来的地方,他想将两头牛丢在外面还不如自己把牛拿去卖钱财,于是,文某明将牛拉到桂林市雁山区桂林理工大学旁的田洞内藏匿。随后就去联系买主,在联系买主的过程中,文某明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并将被盗的两头牛依法扣押。被盗的两头牛价值人民币7500元。已发还被害人秦恩付。2011年12月13日文某明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某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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