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三个“90后”少年混迹社会,结交不良朋友,在受不劳而获等错误思想影响下,密谋对一间废旧回收店进行抢劫。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对该起抢劫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对三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不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符某、周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到钦州市钦州港蒙某某经营的废旧回收里店抢钱。之后,三被告人驾驶小轿车准备好作案工具,后驾车窜到蒙某某经营的废旧回收店处,被告人钟某某按照之前商定的做法率先进入店内以出卖螺丝为由探明该店的老板不在家后走出店外将该一情况告知被告人符某、周某某,被告人符某听后即持刀冲进店内冲到废旧回收店的里间,持刀威胁蒙某某拿钱出来并控制着蒙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也紧跟着冲到废旧回收店的里间,之后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在屋内翻找财物,在此过程中,蒙某某被迫将一叠零钱交给被告人符某,被告人符某还抢了蒙某某的一台金鹏手机。三被告人抢走了蒙某某的人民币2300元以及一台金鹏手机等物品后驾车逃离了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蒙某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3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符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钱财,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符某、周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充分证实本案三被告人实施抢劫的地点是蒙某某与家人作日常起居生活之用,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一定封闭性的场所,具备了法律关于“入户抢劫”中的“户”要求具备的场所特征以及功能特征,依法应该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某、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犯罪的犯罪事实,直至庭审均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判决:被告人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