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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两男子因借款纠纷互砍 一人重伤两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2-03-07 15:21: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健)
因借款之事发生争吵引发打架,欠债人与债主双方拿刀互砍,结果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获刑的悲剧。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作出驳回上诉人曹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审查明,2009年下半年,被害人谢某向被告人陈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此后,经被告人陈某催收后分文未还。2009年9月16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曹润某等人在被害人谢某家门口因借款之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随后,被害人谢某跑至附近的某宾馆厨房拿到一把菜刀追赶被告人陈某、曹润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曹润某等人各自逃跑。当晚7时许,被害人谢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陈某约其到宾馆讲清楚欠款事宜。随后,被告人陈某携带准备的砍刀与被告人曹润某骑乘摩托车到达指定地点,被告人陈某进到宾馆大厅门口时,用砍刀朝被害人谢某右侧头面部、左上肢等部位乱砍,被害人谢某也持菜刀朝被告人陈某身上乱砍,被告人曹润某见状,遂从宾馆快餐部门口进入厨房里拿到一把菜刀,持菜刀朝被害人谢某左胸部位砍去。尔后,被告人陈某、曹润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谢某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系被某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等,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被害人谢某右侧头面部创伤,并开放性颅脑损伤、颧骨骨折等,伤残程度为八级。 2011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曹润某与被害人谢某等人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曹润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谢某医药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谢某及其家属的谅解。2011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曹润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曹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曹润某不服判决,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上诉到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曹润某、原审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乙级、伤残程度为八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已根据上诉人曹润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在本案中相对作用较小等事实和情节,对其作出了减轻处罚,上诉人曹润某请求从轻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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