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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静宁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2-03-07 16:22:0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祁喜龙)   近日,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予以宣判,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静宁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2010年3月,来自静宁县甘沟乡的40位普通农民,在同乡王某的带领下,来到了宁夏中卫市一家砖厂打工。按照王某与砖厂的约定,由王某承包生产机砖,砖厂向王某定期支付承包费用。但是,就在这40位农民工兄弟满心欢喜地以为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日子可以开始变得红火的时候,他们的工资却被拖欠了。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连续四个月没有领到工资,这时他们开始着急了,便多次向王某催要。但王某一再推脱,说发包方的承包款没有到位。多次索要无果,无奈之中他们找到了砖厂,但砖厂明确表示77万元承包款早已向王某支付。这时这些农民工兄弟才恍然大悟,他们被自己的同乡骗了。而此时王某已经一走了之了。

    从此,这40位农民工兄弟踏上了长达两年的漫漫维权之路。他们先是向中卫市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在诉求未果后,只好返回静宁老家,希望能在自己家门口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此他们多次在县政府上访。2010年12月30日,桑某等40名农民工向静宁县法院提起集体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县法院立案后,立即组织办案法官多方查证,并放弃了春节休假,远赴中卫市向砖厂讨回了12000元,回到静宁后第一时间发放到每个农民工手中。但他们拿到手的寥寥几百块钱和辛辛苦苦打工一年被拖欠的工资相比真是少的可怜。面对被告人出逃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先予执行的情况,案件陷入了僵局。

    就在此时,《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行,针对拖欠工资、恶意欠薪等行为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静宁县法院立即转变办案思路,组织刑事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认为该案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决定将案件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7月14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1月13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王某向静宁县法院交纳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17.5万元。

    春节前,办案法官亲自上门把工资送到每个农民工手中。根据被告人王某的悔罪表现,其被静宁县法院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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