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易炎峰)
近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持械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人民币;判处被告人袁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雷某林、袁某平于2006年9、10月间,伙同王玉金、魏月红、余光华、查火金、龚虎龙等人,多次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由1-2人负责以“打的”为名,将出租车骗至偏远指定地段,其他人则事先骑摩托车并持械在指定地段接应,然后采取暴力威胁和搜身的手段,抢劫出租车司机的钱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林、袁某平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属抢劫多人多次。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应对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林在共同犯罪中处主导地位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袁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告人袁某平参与抢劫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袁某平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雷某林等人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手段,所抢财物的数量较小,情节较为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