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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宾馆车不见 索赔无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3-13 10:28:54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农艺 梁秀薇)
一名男子入住宾馆后汽车丢失将宾馆的负责人诉至法院要赔偿,法院最终以该名男子举证不能为由驳回了起诉。
陈胜称,其于2011年1月驾驶一辆小轿车与名几个工人一同到南宁出差办事,于当晚9时许入住南宁市江南区亭子某宾馆,并在该宾馆保安的指挥下将其车辆停在宾馆门口。到了第二天早上8时许,当其从宾馆出来拿车时,发现车已不见,于是报了警,警察到来之后将此事作为盗车案处理。由于车辆经报案后还是未能找到,陈胜认为,其入住该宾馆,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宾馆方面有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如果因其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顾客人身或财产损害,宾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陈胜找到宾馆的经营者黄梅协商赔偿一事,但是黄梅拒绝赔偿。 2011年底,陈胜将宾馆的经营者黄梅诉至江南区法院,诉求法院判令黄梅赔偿陈胜车辆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84330元。 庭审中,黄梅主张陈胜的证据显示,其并没有与陈胜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陈胜也没有向宾馆明示将车辆停在宾馆外,亦没有将车辆交由宾馆进行保管,宾馆没有义务为陈胜保管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陈胜入住黄梅经营的宾馆之后,已接受宾馆的服务并享有由宾馆负责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陈胜与黄梅之间形成了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根据法院查明,由于该宾馆门前为公共通道,宾馆也没有在公共通道上划定停放车辆的符号,入住该宾馆的旅客和非入住宾馆的人员在该宾馆门前的通道停放车辆时不需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因此陈胜在该宾馆门前停车并不受宾馆的控制。 从现有证据来看,也不能证实陈胜是按照宾馆工作人员的指示停放车辆以及陈胜在停放车辆时办理了寄存手续并交纳了停车费用,陈胜停车或开车均不受该宾馆控制,也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因此,此案宾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陈胜所停放车辆不具有保管义务,即对陈胜车辆的保管不属于旅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故陈胜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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