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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聚众斗殴 “血性小伙”获实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2-03-14 11:12: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一血性小伙因一时冲动,竟不顾自己在缓刑考验期的事实,帮助朋友参与打架斗殴,终触犯刑律。3月14日,固始县法院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保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撤销其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保,男,现年22岁,住固始县城关镇桃花坞路;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4月25日下午,固始县城关居民姚某与稂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相约打架。姚某召集张某、程某、唐某(均已判刑)等二十多人;稂某召集被告人王某保及周某、邹某、王某、曾某、叶某(均已判刑)、郭某、李某等二十余人。双方先在固始县城关“百度网吧”门口持钢管斗殴,后又在固始县城关迎宾路政府招待所附近持刀、钢管斗殴。殴斗致郭某、李某等人受伤。经鉴定,郭、李二人属轻微伤。

  2011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保在固始县国宾酒店KTV内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保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聚众斗殴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判处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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