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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工资侵占3万公款 糊涂经理领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2-03-14 11:33: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雪华)   为索要工资而侵占公款,最终受到法律惩罚。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下半个月和11月份上半个月曾某工作的分公司未发放曾某10000元工资。2006年11月20日,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曾某和该公司业务员徐某、司机张某一起到星子县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收取了单位货款30000元。次日,曾某在没有通知供述任何人的情况下,携带收回来的30000元货款逃匿,并将该笔货款占为己有。

  案发后,曾某在从天津到九江投案的火车上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款退回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单位副总经理的身份的便利条件,将收取的公司货款占为己有,其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案发后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劳资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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