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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要谨慎,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行
发布时间:2012-03-15 15:00: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沈玲琴)
2011年10月22日,杜小姐与张先生签订了一纸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将自己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南岸86号的一栋建筑面积为三百多平米的别墅以505万元的价格卖给杜小姐。合同约定张先生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1年11月22日,杜小姐向张先生支付了25万元的定金,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杜小姐才得知该别墅并无土地使用权证书。于是杜小姐向张先生催促,要求张先生完善土地手续,但至今尚未能办理。双方产生纠纷,杜小姐于2012年3月13日起诉到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惠济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笔者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广大市民在房屋买卖中一定要谨慎,买房不能光看有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也同等重要。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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