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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销售假冒“毓婷”避孕药获刑11个月
发布时间:2012-03-15 16:18: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明)
正值第29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件。河北籍男子姚某利因销售假冒毓婷避孕药50余盒,被海淀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5月11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海淀区二郎庄某成人用品店店主崔某涉嫌销售假冒毓婷避孕药,后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崔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姚某利就是向其提供假冒毓婷避孕药的上家,并在民警的安排下向姚某利电话订购毓婷避孕药。当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利在本市海淀区六郎庄中胡同该成人用品店门口向崔某销售毓婷避孕药时被设伏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姚某利身上起获假冒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避孕药10盒。后民警又分别在被告人姚某利位于本市海淀区黄家坟村出租房的暂住地起获毓婷避孕药34盒、在崔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起获姚某利售出的毓婷避孕药8盒。经鉴定,上述毓婷避孕药均不含任何有效成分,系假药。 据被告人姚某利供述称,他出售的假冒毓婷避孕药一般以2元一盒的进价购买,再以4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一些小成人用品店,而在正规药店,正品毓婷避孕药要卖到12元左右。更加荒唐的是,据零售上述假冒避孕崔某交代,其一开始就知道从姚某利处进的避孕药是假药,因为自己的妻子吃了这些避孕药后还是怀孕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利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利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但因被告人姚某利的行为完全在公安机关的掌控下进行,属于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承办法官介绍,避孕药品等属于特殊用途医疗产品,一旦存在质量问题,往往容易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故原有司法解释特别将“销售避孕药品”单独列明,从严处罚。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销售假药罪中需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要件,降低了入罪标准,实际上加大了对销售假药罪的处罚力度,但对于销售假冒避孕药等特殊药品的,在司法实践中仍可以酌予从严量刑。对公众而言,法官提示,应尽量到正规药店等购买避孕药品;对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价的药品,最好不要购买,并可向药监机构举报。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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