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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县俩农民结伙盗窃机动车分别领刑12年
发布时间:2012-03-15 16:33: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正盛)
河南辉县市俩农民因结伙盗窃机动车,近日被河南省封丘县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和13万元。同时两名销赃罪犯也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被告人郭某,男,1970年出生,小学毕业,农民。因犯诈骗罪和非法拘禁罪1996年6月24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1年3月13日被假释。 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出生,初中毕业,农民。因犯盗窃罪和诈骗罪1996年11月18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7月10日减刑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窜至延津县森林公园门口,将杨岭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该车价值34500元。2011年1月26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窜至焦作市武陟县谢旗营镇将张某的一辆黑色奇瑞轿车盗走。该车价值34900元。2011年2月1日,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窜至焦作市修武县七贤镇将孙某的一辆蓝色QQ轿车盗走。2010年上半年、2011年2月份或3月份被告人李某从一个叫马东人手中分别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被盗蓝、白色北斗星各一辆。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蓝色北斗星价值42400元,白色北斗星价值38300元。后被告人郭胜在明知该车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李某蓝色北斗星汽车一辆。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郭胜、杨军明知他人盗窃的财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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