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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汽车相互配合 三被告人各自领刑
发布时间:2012-03-16 10:03: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忠)
3月15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车销赃案,三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1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晖窜至三明火车站售票点门口停车场,看到一辆银白色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停放在该处。被告人王某晖趁被害人郭某在车内熟睡时,将被害人郭某放有该车钥匙的手提包盗走,被告人王某晖再趁被害人郭某回家拿备用钥匙之际,用盗来的钥匙将该车盗走。后被告人王某晖将车内的烟、酒、月饼、茶叶等物送给其朋友,并将车内的一台三星GT-B5722C手机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期间,被告人王某晖多次与被告人丘某桂联系卖车事宜,后被告人丘某桂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介绍被告人王某棋购买,被告人王某棋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然协商以人民币38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晖购买该车, 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丘某桂、王某棋、王某晖在三泉高速贡川服务区后山小路上准备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丰田卡罗拉小轿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郭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1800元,车内物品烟、酒、月饼、茶叶、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46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426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丘某桂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介绍被告人王某棋购买;被告人王某棋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而予以收购,被告人丘某桂、王某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晖、丘某桂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丘某桂、王某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某桂、王某棋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王某棋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予以适用缓刑。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王某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丘某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某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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