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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简单的车祸 伤者却离奇死亡
发布时间:2012-03-16 13:43:53


     光明网讯 (通讯员 董建丽 王俊楠)   这是一场离奇的交通事故,行人在横穿公路时被汽车撞伤,送医院治疗后,经诊断并无大碍。但三日后,伤者却突然死亡,伤者家属无法接受亲人突然离去,将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20余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11万元。

    2011年8月17日8时20分许,被告张某驾驶渝CBB617小轿车,从江津到四面山。当车行驶至106省道江津区先锋镇夹滩场幼儿园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谭某撞伤,谭某被送江津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拇指皮肤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然第三日晚,谭某突然死亡。

    2011年9月27日,经重庆法医验伤所尸检病理报告鉴定,谭某系左右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肺动脉血栓形成的原因:下肢损伤,血液高凝状态等,故肺动脉血栓栓塞系外伤后并发症。

    2011年10月19日,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避让横穿公路的行人谭某,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渝CBB617小轿车在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内。

    死者谭某之夫程某无法接受谭某突如其来的死亡事实,遂起诉至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78943元。张某认为,当时只是将谭某撞成轻微伤,谭某死亡并不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其死亡原因不明。双方协商不成,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谭某系左右肺动脉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而肺动脉血栓栓塞系外伤后并发症,谭某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引起,并非由机动车撞伤直接导致,但被撞伤是其死亡的诱因,该诱因行为不是导致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张某撞伤谭某的诱因行为及谭某自身疾病原因,决定张某对谭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比例。遂判决:一、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公司赔偿原告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共计90000元;二、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市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三、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共计93801.78元。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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