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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带领“小兄弟”入室行窃领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2-03-16 14:05:1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志豪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一青年曾因犯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在考验期内不思悔改,伙同两名未满十六周岁少年入室行窃,最终落得领刑入狱的下场。3月16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男,1990年出生,住固始县汪棚乡。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8月被信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伙同刘某、柴某(二人均未满十六周岁),开车窜至固始县汪棚乡大皮村陈某家,将其2700元现金、一枚黄金十字架吊坠(价值842.4元)、三枚黄金耳环(价值1440元)、一条铂金手链(价值2588元)及价值700元的银项链、银镯、银锁盗走。得手后,被告人等又开车窜至该乡后岗村丁某家,将其2500元现金及一台价值3825元的长虹牌液晶电视、一台价值1050元的组装电脑主机盗走。随后,三人又窜至城郊乡八里松村林某家,将其一枚价值5206.4元的钻石戒指盗走。案发后,该枚戒指被追退给失主。 同月30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伙同刘某、柴某,开车窜至固始县黎集镇卧龙村曾某家中,将其26000元现金盗走。后三人窜至该镇长湖村周某家中,将其4000元现金和价值1617.5元的铂金项链盗走。 同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刘某、柴某三人开车窜至固始县武庙乡李瓦房村张某家,将其200元现金及价值670元的银饰和价值785元的两部手机盗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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