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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宫”仍不悔改 男子再次盗窃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2-03-16 14:42: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金溪 易炎峰)
2012年3月13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章某于2011年7月29日晚攀爬进入德安县蒲亭镇东风路余某家二楼,从卧室盗取一挎包,内有现金800元;又于同年9月27日凌晨撬门进入德安县蒲亭镇永兴巷“如意金银加工店”,盗取一台联想牌64502型笔记本电脑(经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2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曾于199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应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屡教不改,在前次有期徒刑之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当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但其在法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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