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娟)
因盗窃多次被判刑却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深夜抢劫民工仅有财物20元。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黄某平于1975年生。其在1998年10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2月刑满释放;释放后不久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黄某平因盗窃多次被判刑却仍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在邪路上越走越远。在2011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平在街头游荡,在走到遂川县草林镇政府前文化公园工地的时候,趁深夜无人之际进入了工棚内伺机窃取财物,却发现公棚内有一民工在睡觉,遂上前对其采取殴打、搜身及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抢走其身上仅有的现金20元及身份证一张,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平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