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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江法院审结该县首例入室盗窃入刑案
发布时间:2012-03-19 11:34: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马俊峰)
夜深人静,进村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虽数额不大,但构成刑法修正案入户盗窃的犯罪要素。3月15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2011年11月的某天深夜,被告人窜至同村被害人周某家,爬墙入户进入其家一楼卧室,乘周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柜上的衣服、裤子盗走,从衣裤内搜得现金人民币630元,后将衣裤丢弃。同年12月4日深夜,被告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再次潜入周家一楼卧室,欲再行盗窃,因触动异物,惊醒周某而被发现,在被周某抓伤脸部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通过亲属退缴了赃款63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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