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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以“捡钱分钱”骗术盗走万余款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3-19 14:39: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石岩)   以分钱、检查钱包等为由,诱骗被害人拿出银行卡等物品,再将这些财物调包,这种“捡钱分钱”的老骗术重现街头时,江西资溪一市民还是“着了道”。近日,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蓝某有期徒刑四年、李某、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因为手头缺钱,廖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商议,以丢钱包、捡钱包、分钱的方式骗钱。为了便于分工合作,张某邀蓝某、蒋某,蓝某邀李某共同参与。去年8月30日,五人来到资溪,在街上看见被害人方某后,即由李某前去搭讪,蓝某趁机将钱包丢到李某旁边。这时,附近的廖某假装看到钱包,和李某便以分钱为由把方某骗到张某车上。方某刚上车,蓝某就以钱包掉了,要检查方某等人身上物品。在车内,蓝某让方某将自己钱包(内有人民币1600元)、手机及金银首饰等物品拿出装入编织袋,并骗取方某的存折密码。而李某则趁蓝某检查方某身体之机,将袋内物品调包,把方某的钱包及其他物品扔给廖某,然后骗方某下车。随后,张某等人开车到资溪县城,廖某拿存折到银行取走8000元现金。事后,五人离开资溪到邵武,在邵武每人分得1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首饰及手机估价共计124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被盗物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蓝某、李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欺诈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财物,虽然四被告人采取的是欺诈手段,但取得被害人财物是秘密窃取而非被害人自愿交出,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据此,资溪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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