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苏传清)
31岁的王某,伙同他人以买烟为由半夜敲开小卖部店门,借机持刀入室,威胁并控制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共计价值440元的软盒玉溪香烟和价值1200元的手机一台。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决定对王某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2月2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与王建某(已判刑)经商量后去到钦州港管委旁裴某经营的小卖部处,由王建某以买烟为名敲门,裴某开门后,被告人王某持刀控制裴,王建某进入店内动手抢走裴的现金5000元、2条软盒玉溪香烟、一些散装的中华牌、玉溪牌香烟和一台金鹏牌S5806型手机等物,后二人驾车逃离。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条软盒玉溪香烟价值人民币4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作案中持凶器威胁被害人,以达到劫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