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因琐事持刀刺死他人 案犯潜逃19年今获无期
发布时间:2012-03-20 15:19: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郑妍)   杀人犯负罪潜逃19年,侥幸逃避刑罚制裁的梦最终成泡影。3月20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学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0岁前在浙江金华罐头食品厂办理停薪留职的杨学贵,从事贩卖香烟生意。1992年1月间,杨与被害人来某因非法经营香烟生意产生纠纷。同年6月23日20时40分许,杨在铁路金华站二号站台西侧遇到来某,两人再次发生争执。期间,杨从腰间拔出随身携带刃长约10CM的刀具刺入来某左颈根部,拔刀后迅速逃离现场。之后来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来某因被刺造成血管破裂大出血,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杨学贵得知来某死亡的消息后即负案潜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1年7月12日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商场附近将杨学贵抓获。

  上铁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学贵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采用刀刺他人要害部位的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非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经查首先,被告人所携带的凶器具有极强的杀伤力和人身危险性;其次,被告人所刺部位系左颈根部这一致命部位;再次,因被告人捅刀力度大,而造成被害人创口长度达11CM左右,最终血管破裂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而死;而且被告人作案后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是马上逃离现场且潜逃十九年之久,因此该辩解不能成立。鉴于杨学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杨的家属也给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